給付服務費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7年度,466號
SSEV,107,新小,466,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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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新小字第466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被   告 台南愛室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訴外人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威保全公司)與被告於 民國104年4月28日簽訂系統保全服務契約(下稱系爭保全契 約),期間為104年4月28日至107年4月27日止,期滿後自動 延長,原告嗣後承受系爭保全契約,改由原告為被告提供保 全服務,並經被告同意,於106年9月14日並簽有協議書(下 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倘兩造於保全服務契約期滿1個月以前 ,未以書面提出契約終止要求,系爭保全服務契約之服務期 間自動延長為107年4月28日至108年4月27日止。詎料被告於 107年4月3日以台南永康鹽行郵局第000062號存證信函通知 原告期滿不再續約之終止系爭保全契約意思表示。然被告未 遵循系爭協議書約定,於系爭保全服務契約期滿前1個月為 終止契約通知,系爭保全契約當自107年4月28日起自動展延 1年,被告除須給付原告自107年4月28日至108年4月27日止 之保全服務費新臺幣(下同)41,996元外,依系爭保全契約第 17條約定,尚需支付系統之設計、安裝所需消耗材料及人工 費用15,000元,及提前解約或違約拆機時之違約拆機費每套 3,000元,合計需給付原告59,996元,爰依系爭保全服務契 約及協議書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59,99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曾提出書狀以:被告曾於 107年3月26日先以電話通知原告,系爭保全契約期滿不再續 約,並於107年4月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不再續約,則系 爭保全契約既經被告合法終止,原告無由再請求107年4月28 日至108年4月27日之服務費用。又原告雖承接天威保全公司 契約,然未就保全器材施工,請求被告給付材料施工費契約 15,000元實無依據。況系爭保全契約第17條之目的,乃限縮 被告不得在104年4月28日至107年4月27日之36個月期間任意 終止契約,造成保全設備投資成本損失,而原契約36個月期 限既已經過,於契約展延期間自不得再依系爭保全契約第17 條約定對被告主張,否則與契約目的相違。另被告既已於10 7年4月3日以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契約,則契約既已終止,無 由再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59,996 元,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併 願供擔保准免假執行。
四、得心證事由:
㈠原告主張天威保全公司與被告於104年4月28日簽訂系爭保全 契約,約定自104年4月28日起提供被告保全服務,保全服務 期間為36個月即自104年4月28日起至107年4月27日,系爭保 全契約在期滿1個月以前,雙方任何一方如未以書面提出契 約終止之要求,即視同系爭契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執行1 年,系爭保全服務契約自動延長服務契約為107年4月28日至 108年4月27日止。系爭保全契約嗣後由天威保全公司交由原 告承受,天威保全公司、原告及被告三方並於106年9月14日 簽立系爭協議書,被告嗣於107年4月3日以台南永康鹽行郵 局第000062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終止系爭保全契約,而原告 就被告以存證信函終止系爭保全契約之意思已知悉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兩造提出之系爭保全服務契約書、系爭 協議書、永康鹽行郵局第000062號存證信函等附卷足稽,是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59,996元,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 詞置辯,茲就原告請求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⒈關於保全服務費41,996元部分:
⑴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 ,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 任契約,民法第529 條、第54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保全服務契約之性質為繼續性勞務給付之無名契約,依民 法第529 條規定,應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而委任契約雖非 不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如前所述,委任



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苟雙方信賴關係已動搖 ,而仍使委任人受限於特約,即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 旨。因此,系爭保全服務契約雖定有期限及有期滿應予續約 之特約,仍不排除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於契約 期限屆滿前,不問所持理由如何,仍得隨時終止契約(最高 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判決參照)。 ⑵觀諸系爭保全契約內容,原告依約應提供之服務,包括提供 防盜器材設備、派員檢查標的物安全狀況、派遣巡邏車巡視 標的物環境、運用電腦監視系統,如發現異常信號,立即派 員趕往標的物現場查驗等,除器材設備之提供外,均為勞務 之給付,且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故系爭保全契 約之性質為繼續性勞務給付之無名契約,適用關於委任之規 定,應堪認定。又被告稱其已於107年4月3日以存證信函向 原告表達期滿不再續約之意思表示,原告亦不否認已知悉被 告不再續約意思表示,則系爭保全契約雖定有期限、期滿自 動續約,及應於期滿前1個月終止之約定,揆諸前揭說明, 被告仍得隨時終止契約,不受應於期滿前1個月終止契約約 定之拘束,故被告前揭期滿不再續約之終止意思表示,自屬 合法。是以,被告抗辯其於107年4月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 告期滿終止系爭保全契約後,系爭保全契約於107年4月27日 期滿後已合法終止,應屬有據。從而,原告自不得再向被告 請求107年4月28日以後之保全服務費,是原告依系爭保全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自107年4月28日起至108年4月27日止之保全 服務費41,996元,並無依據,即非可採。 ⒉施工材料費用15,000元,及提前解約或違約拆機時之違約拆 機費(即違約金)每套3,000元,共計18,000元部分: 揆諸系爭保全契約第1條、第17條、第20條第1項前段約定: 「本契約之保全服務期間訂為參拾陸個月(中華民國104年 4月28日起至107年4月27日止)。防護服務期滿終止日,即本 契約之期滿終止日」、「本系統之設計、安裝所需消耗材料 及人工費用,或因甲方要求追加工程所需之費用應由甲方負 擔。另如甲方提前解約或違約拆機時,應支付違約拆機費每 套參仟元」、「本契約期滿前一個月前,如甲乙雙方任何一 方未以書面提出契約終止之要求,且甲方於期滿日後繼續使 用本系統,即視同本契約繼續有效,依本契約條件自動延長 執行壹年,嗣後亦同。」等語,足見原告係以36個月作為系 統器材裝卸之投資回收期間。至於兩造雖另約定於系爭保全 契約在期滿1個月以前,雙方任何一方如未以書面提出契約 終止之要求,即視同系爭契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執行1年 ,嗣後亦同。惟此項約定應係兩造為簡化續約程序所為之約



定,並不影響原告係以36個月作為系統器材裝卸之投資回收 期間之認定。因此,系爭契約第17條所謂提前解約或違約拆 機者,應係指被告於系爭保全契約原約定36個月期間提前解 約或違約拆機之中途終止契約情形,並不包括系爭保全契約 依第20條第1項前段,及系爭協議書內約定延長期限後,被 告始終止契約之情形甚明。依上開說明,系爭保全契約原約 定104年4月28日起至107年4月27日止之36個月期間期滿後, 原告系統器材之投資既已獲得回收之確保,縱系爭保全契約 依第20條第1項,及系爭協議書均約定延長期限,惟原告已 無再依系爭契約第17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負擔系統之設計、 安裝所需消耗材料及人工費用15,000元,及提前解約或違約 拆機時之違約拆機費每套3,000元,共計18,000元之理。從 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保全契約第17規定給付18,000元云 云,亦屬無據。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保全契約及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保全服務費59,99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任何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應確定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而原告請 求並未准許,則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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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愛室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