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蘇名翊
被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訴訟代理人 蔡東欽
呂佩真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陳婉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後有大規模資遣行為,為求確認被告 對於各資遣員工年終獎金發放標準,故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 ,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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