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勞小字,107年度,8號
SSEV,107,新勞小,8,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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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蘇名翊 
被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訴訟代理人 蔡東欽 
      呂佩真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陳婉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後有大規模資遣行為,為求確認被告 對於各資遣員工年終獎金發放標準,故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 ,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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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