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7年度,184號
TLEV,107,六簡,184,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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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簡字第184號
原   告 最亨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茵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林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1、先位之訴部分:
㈠、緣兩造於民國106 年5 月21日針對冷凍花枝簽立買賣契約( 下稱系爭花枝買賣契約),又兩造針對前開買賣契約,總價 金為新台幣1,406,042 元,然被告於締約時,即有不履約之 惡意,以致後續履約階段,存有故意違約情形。亦即⑴被告 所提供之原料貨品,依照業界習慣,通常都是去除冰水後之 重量為標準,然被告故意惡意將貨物冰凍且參雜冰水,導致 有嚴重重量不足之情事,與雙方通訊軟line對話紀錄為證。 此項瑕疵合意退費重6%之價金。又原料一箱被告宣稱10.5公 斤,然僅10公斤,有短少0.5 公斤之情形,有269 箱,此虛 報部分被告亦須退費。⑵被告不顧消費者權益,竟提供腐敗 剝皮花枝,致原告商譽與消費者權益不顧。亦即所提供剝皮 花枝有品低劣情形,蓋正常花板色雪白,然被告提供者為泛 紅腐敗之花枝,此項瑕疵,業經原告與被告協調後,雙方合 意,被告將該花枝取回,並且承諾退費。又針對原料瑕疵部 分,雙方合意1 公斤為新台幣160 元,退貨兩箱10公斤。㈡、按「當事人間合法締結之契約,雙方均應受其拘束,除兩造 同意或有解除原因發生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請求解約。經 查,被告針對貨品有重量嚴重不足情形,即有虛報情形,雙 方既經合意協商退費重量6%之金額,雙方須受拘束該協商退 款,計算如下:
、虛報部分:
①、應退公斤數:
⑴、6,793公0.06=407.58公斤(雙方合意退6%) ⑵、269 箱0.5 公斤=134.5 公斤(原料短少虛報) 總共407.58+134.5=542.08公斤。 ②、每公斤原料145+每公斤運費22.76=167.76元。



③、應退款額:542.08公167.76=90,939元。、剝皮花枝退貨部分:
①、剝皮花枝公斤數608.8公斤。
②、每公斤剝皮花枝價額207 公+每公斤運費22.76=229.76元 。
③、應退價核608.8公斤×229.76=126,063元。、原料退貨部分:
①、原料退貨公斤數20公斤。
②、退貨合禪心每公斤價額160元。
③、應退價額3,200元。
、計應退價額為90,939元+126,063元+3,200=220,202元。2、備位之訴部分:
倘鈞院認該協商紀錄不存在或無料,則依契約法則,負損害 賠償責任:
、虛報部分:
此部分有民法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主張,原告應能主張民法第 227條、354條、359條,請求損害賠償如下: ⑴、269 箱0.5 公斤=134.5 公斤(原料短少虛報數) ⑵、每公斤原料價額145 +每公斤運費22.76=167.76元。 ⑶、應退款額:134.5公167.76=22,563元。剝皮花枝退貨部分:
①、剝皮花枝公斤數608.8公斤。
②、每公斤剝皮花枝價額207 公+每公斤運費22.76=229.76元 。
③、應退價核608.8公斤×229.76=126,063元。、原料退貨部分:
①、原料退貨公斤數20公斤。
②、退貨合意每公斤價額160元。
③、應退價額3,200元。
、計應退價額為126,063元+3,200=151,826元。二、聲明:
1、先位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0,20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2、備位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1,82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對於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本件買賣契約確實成立於原告與被告林瑞祥之間,證人秦翊 勝僅是被告調貨之源頭。
2、證人秦秦翊之證述可見其確實扮演兩造溝通之橋樑,亦曾代 表被告與原告洽談賠償事宜。
四、被告抗辯意旨:
㈠、合約書清楚載明是在印尼交貨的,我是賣方,後來是秦翊勝 先生與代表原告的陳清揚協議,原告回來也有另外叫秦先生 另外一批貨,依契約我是在印尼交貨了;契約寫很楚,在印 尼有現場驗貨,我們是無瑕疵,也沒有協議,驗貨時當場拿 出來退冰、驗貨,原告派的陳清揚先生驗貨重量都沒有問題 。
㈡、當初在印尼驗貨沒有瑕疵才裝貨,從印尼驗貨回來,就是陳 清揚與秦翊勝開始對帳,陳清揚也託秦翊勝幫忙買貨裝在一 起,怎麼可以回來有問題也要算我的。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互相表 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民法第153 條第1 項 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冷涷花枝買賣 合約書、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為證。惟被告否認 曾透過訴人秦翊勝與原告協商退貨給予原告,並承諾給予退 貨款等事宜,復否認其所出售之系爭冷凍花枝有瑕疵,則原 告自應就兩造間曾有協商,被告允諾給予退貨款,雙方達成 意思表示一致乙節,以及系爭冷凍花枝有重量不足及貨物腐 敗瑕疵等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先位之訴部分:
⑴、原告主張被告曾透過訴人秦翊勝與原告協商退款事宜,並達 成退款之協議。然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協商 退款之事實,其主要證據是訴外人秦翊勝(提供系爭花枝買 賣貨源給被告)與代表原告人員陳清揚間之LINE對話,其中 有:「‥退費的6%我也一定一毛不差的退款到你的戶頭…」 ;「你說的就是阿祥的意思嗎?」、「是的,我有跟阿祥說 了在這個群組討論之事情」(本院卷第46頁)為據。⑵、然查,證人秦翊勝證稱:「(協商結果?)‥‥當時在印尼 驗貨沒有問題,在台灣是用不一樣的檢驗方式當然會有差異 ,後來林先生有講說當時在印尼都同意、確認出貨了,照之 前方式出貨,但到台灣之後就用另外一種檢驗方式重新驗貨 ,這樣是不對的。」、「(賠償結論?)沒有」、「(證人 有代表被告談退費方式?)當時有談,但是後面陳先生他們



後面有點講的太誇張,一直說退冰要放多久、水份要扣多少 、還要增加多少,之前有協調過一次,協調當下後來講到有 點不愉快,所以後面我就不清楚了。」、「(當時在LINE的 對話中有無同意或代表林先生退費的事情?)我並沒有代表 林先生。」、「(證人有無權代理文被告做這樣的補償決定 ?)沒有辦法,我僅能說我再跟林先生溝通」、「‥後來有 講到說蔡先生應該先跟林先生道歉,把這件事情解釋清楚, 讓大家知道林先生沒有故意欺騙‥,中間有一段話蔡先生要 把話講清楚。」「(那份聊天室內容是說,當初是代表被告 去同意有這些動作嗎?)沒有,當場協商時一開始就講說蔡 先生要把事情講清楚,只有說如果僅是差6 %的重量,只要 蔡先生可以處理可以圓滿,我們這邊就看怎麼處理,做個補 償動作。」(107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可見證 人秦翊勝僅係居間就後續是否賠償之問題進行溝通,其並未 獲被告授權處理協商賠償事宜,應可認定。是證人秦翊勝之 任何承諾之效力,難以及於被告。再者,從證人之證詞及上 開LINE的對話互為參照,可知因原告方面之協談人員在外對 被告有不敬之言詞,致協商氣氛不佳,故雙方僅就6%重量退 費做原則性的交換意見,然因協商破局,至終並未作出協商 結果之具體方案,復未經被告方面認可,自難認為雙方有意 思表示一致,業已達成和解契約或被告承諾賠償原告主張之 賠償金額可言。
⑶、綜上,原告雖列出所謂虛報重量、剝皮花枝退貨及原料退貨 等協商項目,主張兩造間曾達合意,並提出計算式主張退款 額,惟單從上開LINE對話,實難看出兩造就上開三部分,業 已達成任何協議,原告復未能提出其它證據證明之,自難以 採信,是原告先位聲明,主張履行協議,請求被告退還 220,202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㈢、備位之訴部分:
⑴、原告主張系爭花枝有腐敗及重量不足之瑕疵,係以系爭花枝 運回臺灣後重新磅重,以及花枝外觀腐敗變紅之照片為證。 惟被告否認之,並稱合約書清楚載明是在印尼交貨的,也是 在印尼驗完貨等語,查依兩造冷凍花枝買賣合約書第一條約 定「甲方(即原告)向乙方(即被告)購買冷凍花枝原料統 貨規格和加工過三去剝皮花枝,甲方預付30% 貨款訂金至乙 方指定帳戶,出貨時甲方至印尼『現場』驗貨無誤後裝櫃後 付70% 尼款,總共數40呎貨櫃1 個重量約2000公斤(依實裝 數量計算),雙方議定印尼當地驗收交貨原料每公斤新台幣 104 元整,三去剝皮每公斤新台幣202 元整,乙方CNF 運抵 高雄港」。是被告交貨予原告之驗收地點為印尼,原告驗貨



無誤後即付清價金,是兩造約定之債務履行地應為印尼。而 兩造合約未另就CNF 加以定義,依國際貿易術語,CNF 乃買 方指定目的港,當貨物於指定之裝過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 完成交貨,賣方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所必需的海運費,交 貨後的滅失損壞的風險自交貨時巳轉移至買方,此觀之民法 第373 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 受人承受負擔」前段規定即明。另「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 ,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 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 定效用之瑕疵。」同法第354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法條規定,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交付後,即無須再擔保買賣 標的於危險移轉後,所產生之物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之 責任。
⑵、證人秦翊勝就系爭冷凍花枝合約書證稱:「 一、統貨規格:是指從200克開始到1公斤都是可接受的大小 。
二、預估比例:因水產抓起來不可能每隻大小都一樣,就有 預估大小的比例大概會多少,200g到500g約30%-40% 但都是預估,都要以實際裝貨為主,因不可預期。 三、當初是出原料,但有說如果原料不足時,是以三去剝皮 花枝,就是已經去掉內臟、表皮這些東西,來去補足裝 櫃數量。
四、是以印尼當地現場驗貨,如果鮮度不佳,當下就不裝貨 、不裝櫃,直接退貨,訂金30%退回。」
⑶、證人秦翊勝另證稱:「(這些貨出貨時是否有經過檢驗、品 質有符合標準、重量是否足夠?)是,當初有做檢查。」、 「(是在何時、地做檢查?)當初買方有到印尼去確認過。 」、「(買方是指最亨?)買方是有一位陳先生,還有一位 姓什麼忘了。」、「(當時在泗水哪個地方、地點?)是在 印尼泗水的冷凍工廠。」、「(當時檢驗方式,如何檢驗? )就是當時現場退冰檢查確認重量,退冰前、退冰後重量。 」、「(退冰後是經過多久以後秤重?)應該是有超過半小 時,‥,大部分是退冰離水之後五分後就會判定。我們退冰 後,從融化的退冰後把東西從水拿起來秤重」、「(上櫃之 前有先驗貨?)對。」、「(當時驗貨後有無問題?) 就是沒有問題,所以才裝櫃。」、「(是由誰做主要檢驗驗 貨、秤重?)當初是隨機由驗貨人自己挑選、他確認後我們 才安排裝櫃。」、「(當時確實沒有問題才裝櫃?)對。」 、「(當時如果有瑕疵或重量不足如何處理?)就不裝櫃或 替換貨品。」、「(該批貨運送到臺灣以後,兩造是否有發



生糾紛?)有。」、「(問題是什麼?)據我所知,他們認 為有退冰後重量差異或品質有問題,但是他們退冰方式跟我 們一般退冰的方式不一樣,當時有一起到現場測量過,因為 花枝本來就是含水的海鮮,放越久,如果在外面放一個禮拜 就變花枝乾了,不可能在外面放一個小時、半個小時之後再 秤重,或是要滴到沒有水滴,那不可能,當然是離水後滴一 下,就馬上秤重,也不會說一定要滴到什麼情況,所以當初 的差異就在這邊。」、「(檢驗方式從合約書可看出如何秤 重嗎?從第四條:當地現場驗貨約定,如果有問題馬上提出 。另外甲方至印尼現場驗貨,確認後裝櫃付清,記得款項也 沒有當下結清,是貨到台灣再付。」、「(如果假設對於物 品品質有問題,如何抽驗或檢驗、判斷?)以陳先生的要求 為判斷,他如果說可以就可以,不可以就不出貨。」、「( 所以當初陳先生是沒有針對腐爛的部分判斷出?)沒有。」 、「(假設對方如果沒有要求也不會對腐爛部分判斷?那就 代表東西是好的,腐爛的東西他也不會要。」、「(秤重部 分一定會做?)裝箱一定會先秤重好再去裝箱,他只是來檢 驗我們秤重有無誤差這樣而已,裡面會有含水,含水也是以 他指定方式退冰、秤重去檢驗,當下差一磅可以就可以。」 、「(蔡先生也有過去驗貨,我們尚未協調好,蔡先生就在 網路放話說我不誠實買賣怎麼樣,我有要求,今天是我資料 沒有帶來,我也有請蔡先生要代表買方公開道歉,如果沒有 公開道歉幾日之後就不予處理,是否有這件事情?)對,他 講這些事確認的。我剛忘了講,蔡先生確實有陪同買方去。 」等語,可徵驗貨程序,係在雙方人員親自到場確實報行。 再佐以被告提出之照片(審理卷第21頁),現場白衣人員( 被告稱係陳清揚)在印尼工作人員清點貨物時似在計算數量 。亦可徵,在冷凍庫現場,原告方面確有2 位人員參與驗貨 檢驗貨貨品質及會同監看秤重之進行。
⑷、參照系爭冷凍花枝買賣合約書前段:「‥出貨時甲方至印尼 現場驗貨無誤後裝櫃後付清70% 尾款‥,雙方議定印尼當地 驗收交貨‥。」、交貨標準:「二‥,當場驗貨裝櫃以現場 裝櫃實際規格為準」、「四、印尼當地現場驗貨鮮度不佳無 條件退貨不裝櫃」、「六、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商議再 以書面方式增減條文解」。可見依系爭冷凍花枝買賣合約書 之約定,有關於驗貨部分均係在印尼進行,雙方別無到達目 的港時仍須驗貨之約定,或事後有增加目的港亦須再驗貨之 約定,則到達目的港時自無再驗貨之理,否則裝櫃前之驗收 豈不白費。況系爭買賣標的系生鮮產品,係以冷凍方式保存 ,有高度的含水量,重量係買賣雙方極易產生爭執之點,而



品質亦易於運送過程中,因保存設備之緣故,而產生變化, 故買賣雙方應於裝櫃前先確定所交貨物之重量及品質,再決 定買方是否交付尾款,自屬然之理。而依證人上開證述之內 容,可悉驗貨是在原告方面2 位人員在場監視下進行,而且 就重量之秤重方式尚稱合理(亦有退冰秤重),而品質部分 ,原告方面人員可以當場檢視是否合格才裝箱入櫃,參酌前 開四約定,若在印尼當地現場驗貨鮮度不佳無條件退貨不裝 櫃。可悉,原告有絕對掌控權,可以決定讓新鮮度不佳之花 枝不進行裝櫃。基此,原告於裝櫃前應已確認冷凍花枝之重 量及品質無誤,否則焉有交付尾款之理(合約書約定付款方 式:甲方至印尼現場貨品驗收檢驗無誤後裝櫃出提單付70% 款)。至於冷凍花枝到達目的港高雄時,再次秤重與裝櫃前 重量雖有差異,然依原告起訴狀所記載所謂『原料短少虛報 』數僅為134.5 公斤,可能是兩次秤重時,退冰時間認知不 同之差異導致,故難以認定被告有惡意『原料短少虛報』之 情形,又就花枝不新鮮或腐敗部分,原告僅提出一張顯示顏 色略帶淡紅色之照片證明,而未再提出足夠之證據證明,要 難謂所有之剝皮花枝皆有不新鮮或腐敗情形之瑕疵存在。而 縱使花枝確有腐敗之情形,該腐敗情形在被告交貨前既不存 在,腐敗若是發生在運送途中,因船上冷凍保存設備不足以 為完全保鮮造成,然因本件買賣標的物之危險,於印尼時已 移轉於買受人即原告,被告自不用再對此負瑕疵擔保責任。⑸、原告既未能就系爭冷凍花枝交貨時重量虛報短少或有腐敗瑕 疵存在,則原告備位聲明,依民法227 條、354 條、359 條 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要求被告應退款151,826 元,亦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核與 本案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無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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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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