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補字第17號
原 告 郭景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月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