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7年度,489號
CHEV,107,彰簡,489,2018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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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白文忠 

      白炎隆 
      白文樵 

      林水河 

      白淑寬 

      陳惜  

      詹淑珍 
      王麗雯 

      謝彩霜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25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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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