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7年度,575號
CHEV,107,彰小,575,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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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57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孟杰 
被   告 莊秋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上午8時10分許,無駕 駛執照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下稱系爭 車輛),行經彰化縣彰化市孔門路與民生路口前,因未注意 車道內側是否仍有來車,即自車道外側向車道內側方向逕行 左轉,以致撞及車道內側由訴外人鄭阿彩所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致鄭阿彩當場人車倒地,而受有 右肩部、胸部挫傷合併肌肉拉傷、右肩半部脫位之傷害。原 告承保系爭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 期間內,且已依保險契約理賠鄭阿彩護送費新臺幣(下同) 13,550元、其他必要輔助器材費用155元、其他診療費用7,3 30元,共21,035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 之2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1,03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現場圖、汽車險賠案理算書(強制險)、彰化基督教醫 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門診收據、交通費用 證明單等為證,並經本院向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調取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 、調查筆錄、酒精測定紀錄表、攝影蒐證檢視表、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事故照片、監視器擷取畫面 、光碟等資料核閱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 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 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 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 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 險人之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條第2項、第29條 第1項第5款亦均有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 1項第1款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 車或機車者,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 禁止其駕駛。經查,訴外人曾瓊霆為系爭車輛之要保人, 且曾瓊霆為被告之媳婦,衡情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應已經過 曾瓊霆同意使用,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指之被保險人 ,又被告無照駕駛系爭車輛,且未注意車道內側是否仍有 來車而逕行左轉,致碰撞由鄭阿彩所騎乘之機車,造成鄭 阿彩受有傷害,原告並已賠付鄭阿彩21,035元,則原告自 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鄭阿彩行使對被告之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21,0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年11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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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