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7年度,559號
CHEV,107,彰小,559,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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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55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鄭昭政 
訴訟代理人 蕭富原 
被   告 邱錦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03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 院民國107年12月6日言詞辯論時,當庭以言詞變更本金之請 求為11,709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2日8時40分許,無照駕駛原 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 ○鎮○○○路000號前時,不慎與騎乘電動輔助車之訴外人 謝蔡金花發生擦撞,致謝蔡金花受有體傷。原告於上開事故 發生後,業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賠付謝蔡金 花新臺幣(下同)39,030元,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 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代位行使謝蔡金花對被告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費用,被告應負擔三成肇事責任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7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保險計算書、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彙整表、診斷證 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且未據被告到場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 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 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之情事,致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 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 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條第2項、第 2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 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 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無照駕駛車輛,行經上開事故地點時,未 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與謝蔡金花 發生擦撞,致謝蔡金花受傷,是被告有違反前開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故原告於依強制汽車 保險法負保險給付責任後,自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告之 請求權,惟該請求權之行使,應以被告實際所需負擔損害賠 償責任為限,準此,自有民法217條與有過失規定之適用。 而謝蔡秀花亦有預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同屬本 件事故發生之原因,本院斟酌肇事雙方過失程度及原因力之 強弱,認為被告與謝蔡金花之過失責任比例應為3比7,依前 開規定為過失相抵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1,709 元【計算式:39,030×3/10 =11,709】。七、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11,7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 107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判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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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