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7年度,523號
CHEV,107,彰小,523,201812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52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朱晏辰 
被   告 林加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