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司調字,107年度,975號
CHEV,107,彰司調,975,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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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輝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 執字第34680號執行命令所扣押楊進發於相對人輝煌環保科 技有限公司所得收取之薪資債權存在等語。經查,本件調解 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 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 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 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本件前經本院於107年10月18日 依職權函詢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相對人表示不願調解,顯 難以期待其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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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