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榮彬等五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劉榮彬、劉錫釗、劉朱扣 、劉煥章、劉楷煜應就被繼承人所遺留坐落彰化縣○○市○ ○段000○號建物辦理繼承登記,並依所有權應有部分各5分 之1辦理分割,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經 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2月5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 解意願,迄均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 是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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