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司調字,107年度,1172號
CHEV,107,彰司調,1172,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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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修平弘恩生命禮儀社卓宛逸即卓怡芳
間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卓修平弘恩生命禮儀社 應自民國106年7月24日依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扣押命令時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日止,在新台幣(下 同)395,763元整及其中389,669元整自民國94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1,000 元及執行費3,171元之範圍內,按月將相對人卓宛逸即卓怡 芳每月應支領勞務報酬3分之1給付於聲請人等語。經查,本 院於107年11月16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迄 均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顯無 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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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