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寶德
張金連
林耀堂
上列當事人就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被繼承人林水上 之所遺留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9建 號房屋(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以下合稱系爭遺產),所為之 分割協議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屬無效。核聲請人主張之 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 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存否,始能發生 確認之效力,故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 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 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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