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36號
原 告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光石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0,711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
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原告及被告之公司登
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