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7年度,336號
GSEV,107,岡補,336,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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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36號
原   告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光石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0,711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
  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原告及被告之公司登
  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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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