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7年度,317號
GSEV,107,岡補,317,2018122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1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林金英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3,138 元,應
  繳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