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張釋予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淑秋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有下列
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一
、二事項,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正請求拆除地上物所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俾利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或逕以粗估面積自行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其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依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狀載「被告李00即李邱三鳳之繼承人」,未依法記
載被告真實姓名及其住居所,應予補正,並提出已更正以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之起訴狀(應含依更正後以全體被告人數計
之繕本)予本院。
三、原告應一併補正宜蘭縣○○市○○段00○號、85建號之第一
類建物登記謄本供核(須全部資料且無遮蔽內容)。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附註:
原告為查明被告之全體繼承人,可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相關
除戶謄本、全體被告完整含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記載)、
如其中有人已死亡,應遞予查詢其繼承人,並製成完整繼承系統
表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