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7年度,317號
ILEV,107,宜簡,317,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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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317號
原   告 游文賢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黃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原告依民法第767條、821條規定,聲明請求確認
於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民國82年2月23日為設定登記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
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將系爭地上權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依
依系爭地上權登記面積11坪6合6勺(即38.55㎡)之土地價值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47,18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1,600
元/㎡×38.55㎡=447,1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
原告已繳1,000元後,尚不足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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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