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7年度,311號
ILEV,107,宜簡,311,201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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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伍瓊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對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
107年度宜簡字第3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合計貳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起訴,及上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用,此為法 定必備之程式。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 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 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二、被上訴人執本院106年度宜簡字第232號民事簡易判決為執行 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上訴人應將門 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上訴人則主張被上訴人是否為系爭 房屋所有權人未明,無權請求上訴人遷讓系爭房屋為由,提 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 第6541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 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 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即為其於本件債務 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間繼續使用系爭房屋之利益。茲以兩造就 系爭房屋所訂租賃契約約定之租金每月2,000元,為上訴人 繼續使用系爭房屋客觀利益之衡量依據。再參以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10月 ,第二審2年,合計2年10月,推估本案訴訟所需期間為2年 10月,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8,000元【計算式:2,000 ×〔(2×12)+10〕=6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三、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 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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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