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254號
原 告 程德明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木焰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有
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原告書狀所載,被告江氏阿招(最後住所:宜蘭郡員山庄
新城城字阿蘭城98番地)、江艶子(最後住所:宜蘭郡員山
庄新城字阿蘭城98番地),均未依法記載其等完整住居所資
料。爰命原告具狀補正,並應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資料為佐,
及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含依更正後以全體被告人數計之繕本,
俾供送達。如被告或應列為被告之人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
本,並應遞予查明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資料(並製繼承系
統表俾供查核),全部追加為本件訴訟被告,以補正本件訴
訟當事人適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