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相 對 人 林秋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請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規 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經查 ,本件其中相對人林秋池設籍台北市泰山區區戶政事務所, 有相對人戶籍資料1 份在卷,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 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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