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皇廷(更名前:林泰平)即被繼承人林阿潭之繼
其餘被繼承人林阿潭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均不明
)
聲請人就本件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復按法院 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調解,其中書狀部分相對人欄載「其餘 被繼承人林阿潭之繼承人」,住址載「待查」,是依聲請狀 所載上開相對人姓名及真正住居所均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 。是聲請人所為調解聲請,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經本院 於107 年12月4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補正書狀1 份補正調解相對人之 真正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聲明二請求相對人等依應繼 分比例准予分割之各相對人應繼分比例,並提出全部相對人 最新之第一類戶籍謄本及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 段00巷0 號3 樓房屋及坐落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全部)、異 動索引、被繼承人林阿潭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到院,然 聲請人於107 年12月6 日送達後,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故本 件部分相對人真正姓名、住居所尚屬不明,本件依上開當事 人狀況,無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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