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調解,僅於書狀相對人欄載「其餘繼承
人」,住址載「待查」,是依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及真正
住居所均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是聲請人所為調解聲請,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提出補正書狀1 份補正調解相對人之真正姓名、真正
住所或居所,及聲明二請求相對人等依應繼分比例准予分割
之各相對人應繼分比例,並提出全部相對人最新之第一類戶
籍謄本及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00巷0 號3 樓
房屋及坐落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被繼承
人林阿潭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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