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7年度,97號
SLEV,107,士聲,97,2018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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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楊恭仲
相 對 人 楊曹金平
      楊正瑜
      楊丕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辦理坐落於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2樓房屋一戶(總面積100平方公尺)及其基地 (三重區成功段263、264、265地號各持分1/20)之公同共 有繼承登記及代繳地價稅、房屋稅,其需繳納總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63,383元,由九位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擔, 每人分擔金額為18,153元,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楊曹金平楊正瑜楊丕淵等人須就拍賣分得價金每人各自扣除4,538 元等事,惟因相對人送達不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曹金平楊正瑜楊丕淵郵寄 存證信函,依其提出之存證信函所示,其送達地址均為台北 市○○區○○路00號,惟經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所 示,相對人楊丕淵之戶籍地址現為台北市○○區○○路00號 17樓,與前開送達地址不同,聲請人既未曾向相對人楊丕淵 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則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 件尚屬不符;且相對人楊曹金平楊丕淵確實居住於上開戶 籍地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民國107年11月28日 北市警士分防字第0000000000號覆函1件在卷可佐,堪認聲 請人前所送達之通知文件,已置於相對人隨時可得領取之狀 態,縱使相對人逾期未領取,亦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 不符;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派員 至相對人楊正瑜之戶籍址查訪,其調查結果略以:相對人楊 正瑜則長年旅居日本未有居住事實等情,然依聲請人提出之 相對人戶籍謄本所示,並無相對人楊正瑜將住所遷出國外之 記載,且相對人楊正瑜自96年10月24日出境起至106年8月17 日為止,每年至少回台2次以上,亦有網路調閱相對人楊正



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在卷為憑,尚難認相對人楊正瑜已 未居住該址,則其即無居所即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或無法通知 之情形,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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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