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聲字,107年度,91號
SLEV,107,士簡聲,91,201812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訴訟代理人 王世品
相 對 人 蝶戀花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繼弘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扶助人蔡岳霖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經聲請人准予受扶助人第一審法律扶助而支出必要 費用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10元,經本院以106 年度士 勞簡字第16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扶助人蔡岳霖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士勞簡字第16號判決確定,該判決主文 第3 項已載明訴訟費用4410元由相對人負擔,有前開判決在 卷可參,自無再予確定數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與上開 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1/1頁


參考資料
蝶戀花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