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471號
SLEV,107,士簡,471,2018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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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宥登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洪婉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73,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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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