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1148號
SLEV,107,士簡,1148,2018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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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宗仰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潤齡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 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8,30
0元(房屋課稅現值),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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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