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1120號
SLEV,107,士簡,1120,201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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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120號
原   告 馬麗香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615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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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