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7年度,1956號
SLEV,107,士小調,1956,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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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956號
聲 請 人 凌霄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文俊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詹逸帆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被告「台北市私立天下教學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之1 建物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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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