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956號
聲 請 人 凌霄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文俊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詹逸帆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被告「台北市私立天下教學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之1 建物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