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394號
原 告 登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秋音
被 告 羅文廷
訴訟代理人 孫興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段00巷0號 1樓(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亦為原告所管理登寶大 廈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緣被告因占用系 爭社區法定空地之法定停車位(下稱系爭車位),每月應繳 約定專用之停車位使用償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自民 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共已積欠使用償金12, 000元未繳納。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1條及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使用系爭車位係基於區分所有權人間無償之分 管契約,當初建商出售系爭房屋予伊前手之時間點,係在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且依渠等當時之買賣契約,載明系 爭停車位由系爭房屋住戶無償使用,屬全體共有人成立之分 管契約。系爭車位既存有分管契約,約定由被告無償使用, 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使用償金獲租金,即屬無據。又系爭社區 第一次通過之住戶規約,就系爭車位並無收費規定,且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系爭車位約定為被告專用,而被告不需支 付任何費用。今原告未經被告同意,片面變更上開契約內容 ,據以訴請伊給付「使用償金」或「租金」,於法亦屬無據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公寓大廈有關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 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共用部分,指公 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 ,而供共同使用者。約定專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又按專有部分、約定 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
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3條第3款至第5款、第10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被告 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亦為原告所管理系爭社區之區分所 有權人及使用人,被告約定專用之系爭車位,經系爭社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自107 年1月1日起按月繳納 2,00 0元使用償金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之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及住戶管理規約為證,並有107年3月24日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修正住戶管理規約附件六登寶大廈戶管理 經費收支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五、約定專用之停車位 使用償金,合約應規定:8 號,因占用兩個停車位,每月 應繳停車費2,000元」等語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3頁) ,而被告仍拒絕給付107 年1月起至同年7月每月以 2,000 元計算,共12,000元之使用償金,是本件原告依經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住戶管理規約,向被告收取系爭車位之 使用償金,自屬有據。
(二)至被告雖抗辯:伊使用系爭車位係基於分管契約,約定由 伊無償使用。原告未經伊同意,片面變更契約內容,於法 無據云云,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未舉證證明購買系爭房 屋時有包含該屋前方法定空地,亦未舉證明該法定空地於 買賣契約中載明由系爭房屋住戶無償使用,是被告此部分 所辯,自無可採。此外,佐以原告提出之使用執照,系爭 房屋前方之空地記載為停車場之用;且系爭社區住戶管理 規約第9條規定:「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 約定共用者,除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 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或訂有免費使用該 一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等語可知,系爭房屋前方之空地確係記載作為停車場之用 ,然被告未能提出免費使用之證明,則原告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及系爭社區之住戶管理規約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12,000元之使用償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系爭社區住戶 規約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000元,及自107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等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