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小調字,107年度,30號
SLEV,107,士勞小調,30,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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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小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承
相 對 人 段祥磊
      吳意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號11樓,有 相對人聲明異議狀陳明之住址可查。又查,雖相對人戶籍設 在新北市淡水區,然本院支付命令前以該戶籍址送達結果, 均以查無此人退回,有送達證書及退件信封2 份在卷可憑, 綜上,可知被告之住所並非戶籍地址,而係上開新北市三重 區,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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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