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救字,107年度,4號
CYEV,107,朴救,4,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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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蕭朝信 

相 對 人 林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鈞院對被告提起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故依法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等語。三、經查,原告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10 7年度朴小調字第95號案件受理在案,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 及財產,提出106年度綜和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釋明,另經本院職權調閱被告財 產所得明細,其於104至106年度均無所得及財產,此有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憑,足認原告確無 資力繳納本件裁判費,又本件依原告主張之請求事實,尚須 調查辯論程序始可明確,難認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故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尚非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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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