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7年度,165號
CYEV,107,朴小,165,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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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朴小字第165號
原   告 翁鴻任 
被   告 翁重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案件,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1,48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611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5月9日下午14時許,在嘉義縣○○ 鄉○○村○○00號前,無端基於傷害犯意,持鐮刀攻擊並向 原告揮砍,致原告受有左側臉部約2.5公分、左側腕部開放 性傷口2處(各約3公分、2公分)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 ,原告為治療傷勢,支出醫療費用1,480元,又因被告上開 不法侵害,原告身心均痛苦異常,為此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 撫金5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有上述侵權行為之事實,業據提出嘉義長庚紀 念醫院費用收據、傑出診所門診收據、鍾景仁整形外科診所 收據為證(107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1號卷第13至15頁)。且 被告上述傷害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朴簡字第39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有該 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核無誤。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 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不法侵害 原告之權利,自應就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茲 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各項損害及金額,是否有據,逐項審 究如下:
1、醫藥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因本件傷害支出醫療費用1,480元 ,已提出上開收據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2、精神慰撫金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 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 有非財產上損害,其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 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 、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 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223號判 例參照)。經查,本院考量被告係故意持鐮刀攻擊而致原告 受有左側臉部及左側腕部之傷害,惟受傷程度並非甚重,並 審酌原告因被告傷害行為受有系爭傷害之精神上所受痛苦程 度及對原告生活之影響,復參酌兩造之教育程度、職業(參 酌兩造刑案警詢所述)、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0元,尚嫌過高,應核減為30,000 元,方為公允,逾此數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五、從而,本件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 ,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23日(107年 度朴簡附民字第11號卷第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七、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9條之規定,由被告負擔611元,餘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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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