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劉秀鳳
戴海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秀鳳、戴海山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 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戴海山應將坐落嘉義市○路 ○段0000000 ○0000000 地號土地於登記日期民國104 年6 月9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撤銷,並登記予相對 人劉秀鳳及其餘繼承人公同共有,且相對人戴海山並應將上 揭不動產變賣之價金返還為相對人劉秀鳳及其餘繼承人公同 共有。經查,上揭不動產既已於105 年12月22日以買賣為原 因移轉登記於第三人,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 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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