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郭慶峰
林郭麗美
郭慶智
郭麗足
郭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慶峰、林郭麗美、郭慶智、郭麗足、郭巧
雯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代位債務人郭慶峰與相對人林郭 麗美、郭慶智、郭麗足、郭巧雯等就繼承被繼承人郭來枝所 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分之 1 )辦理繼承登記並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惟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12月12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應於函到5 日內 答覆有無到庭調解意願,惟屆期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 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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