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7年度,173號
CYEV,107,嘉簡聲,173,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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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郭和德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的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要旨: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在民國94年6 月15日 把對於相對人的債權讓給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下 稱磊豐公司),磊豐公司又在97年11月7 日把該債權讓給鼎 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鼎威公司),鼎威公司則在 106 年4 月25日把該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對相對人的戶 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的意思表示,但 是該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因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的戶籍設在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2I鄰檨仔林43 號之33,聲請人為了通知債權讓與的事實,曾經用掛號信函 寄送到相對人的上開戶籍地址,但是被以「招領逾期」的事 由退回等情形,有聲請人提出的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 、存證信函及郵件退回信封在卷可憑。本院函請嘉義縣警察 局中埔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是前租客,已經沒有居住 該地址等情形,已經中埔分局函覆在案(見嘉義縣警察局中 埔分局107 年12月11日嘉中警偵字第1070023739號函),此 外又查不到其他應該送達的處所,因此聲請人主張不是因為 自己的過失不知相對人的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 明的情形,應該可以採信,聲請人的聲請合於前開公示送達 的要件,應該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且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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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