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7年度,794號
CYEV,107,嘉簡,794,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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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794號
原   告 黃鈴容 
被   告 曾文炎 
      曾盈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7 年度嘉簡字第839 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
以107 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 年
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盈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曾文炎係「佳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佳錡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曾盈誠係「鉅鋒鋼鐵有限公司 」(下稱鉅鋒公司)負責人。被告曾文炎前以佳錡公司名義 ,承攬「南化遊客中心周邊服務設施及景觀營造工程」(下 稱甲工程)後,將甲工程之鋼構工程部分轉包予鉅鋒公司, 詎被告2 人均明知鉅鋒公司具有勞工安全衛生證照之前員工 即原告,並未在佳錡公司任職或執行任何業務,亦未支領任 何佳錡公司薪資收入,竟為使佳錡公司符合具有勞工安全衛 生證照員工之承攬契約規定,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曾盈誠將原告之身分資料提供予不 知情之訴外人佳錡公司會計黃湘琳,再由被告曾文炎指示黃 湘琳於民國106 年初某日,在佳錡公司內製作原告之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所得扣繳憑單),不實登載原告 自105 年9 月起至105 年11月止,支領佳錡公司新臺幣(下 同)56,008元之薪資所得,並寄送予原告及持向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申報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原告及稅務機 關對於稅務行政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原告收受佳錡公司寄送 之所得扣繳憑單始知被告2 人犯行。被告2 人承攬甲工程, 為使佳錡公司符合具有勞工安全衛生證照員工之承攬契約規 定,擅自使用原告身分資料及證照,倘甲工程契約履行期間 發生任何勞工安全衛生事件,原告將無端遭追究責任,名譽 、信用及人格法益確遭被告不法侵害。原告日夜煩惱擔心此 事,期間所受精神壓力極大痛苦不堪,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非財產上損害200,000 元,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 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曾文炎部分:我本身也是受害人,因為我承攬的甲工程 轉包下游廠商承作,工安人員理應由下游廠商自行負責。我 的公司的年營業額達1 億元,根本沒有理由去申報原告的薪 資,對我沒有好處。我不認為原告受有什麼損失,我也已經 受國稅局因申報錯誤被罰款。我現在沒有能力賠償原告,因 為我的公司已經停業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曾盈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四、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 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 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 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院107 年 度嘉簡字第839 號刑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2 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曾 盈誠將原告之身分資料提供予黃湘琳,再由被告曾文炎指示 黃湘琳於106 年初某日在佳錡公司內製作所得扣繳憑單,不 實登載原告自105 年9 月起至105 年11月止,支領佳錡公司 56,008元之薪資所得,並寄送予原告及持向國稅局申報而行 使之,足生損害於原告及稅務機關對於稅務行政管理之正確 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 人前揭犯罪行為致原告名譽、信 用及人格法益受有損害,故得於附帶民事訴訟就前開犯罪事 實,是否造成原告損害或損害額度為何為審理之對象,合先 敘明。
五、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 分別定有明文。然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亦規定甚明。民事訴訟 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 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主張 法律關係存在之原告,即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權 利發生要件負舉證責任。
六、經查,被告2 人固偽造所得扣繳憑單並行使之,然被告2 人



係因為使佳錡公司符合具有勞工安全衛生證照員工之承攬契 約規定,而由被告曾盈誠將原告之身分資料提供予黃湘琳, 再由被告曾文炎指示黃湘琳製作所得扣繳憑單且行使,此業 經前述刑事案件認定屬實,則原告倘因此犯罪事實受有損害 ,應係指原告所負擔之綜合所得稅因不實申報而增加之財產 上損害(但原告未主張此部分財產上之損害),而原告並未 能舉證證明被告2 人之行為有何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信用或 其他人格法益且有何情節重大之情,況原告雖主張若甲工程 契約履行期間發生任何勞工安全衛生事件將無端遭追究責任 ,然原告於審理時自承甲工程並無發生工安事件,是原告主 張其受有精神損害均未能證明與被告2 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之行為所致,故原告請求被告2 人賠償精神慰撫金,自 於法未合。
七、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應連帶 給付原告2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九、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簡易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 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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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鋒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