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7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方婉菁
被 告 張明田
張潘鳳鳳即潘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9,48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6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張楷奕即張聖鴻前就讀嘉義大學時,邀同 被告張明田、張潘鳳鳳即潘月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80萬元之「放款借據」1 份,依放款借據第4 條第1 項第2 款之約定,原告憑訴外人張楷奕於教育階段內 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共申請撥款6 筆,金額 總計為160,124 元,依放款借據第5 條第1 項第4 款約定, 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 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又上開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郵儲金 機動利率加碼0.55%浮動計算,自105 年8 月1 日起改按一 年期定期郵儲金加碼0.15%浮動計算,另依原告99年9 月16 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 號函為紓解學生還款壓力,原 告自行吸收0.06%,106 年1 月1 日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06%,故其就學貸款利 率為1.15%( 計算式:1.06%+0.15 %-0.06 %=1.15%) 。另依系爭依放款借據第6 條約定,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依約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月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倘經原告 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借款人積欠之本息轉列催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所定利息及本金之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原告借款利率加碼年利 率1 %固定計算;上開所定本金及利息之違約金,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 率2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詎借款人張楷奕自10 6 年7 月1 日開始未依約清償,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 今尚積欠本金159,48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屢經催討,仍未蒙繳納,原告業於107 年2 月10日將上 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揭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三、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 、就學貸款利率表、利率資料、臺灣銀行99年9月16日銀消 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本 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及受償數額為調查 之結果,核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 實,均經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準 此,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 有適用。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 帶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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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起訖日 │年利率 │ │
├─────┼──────────┼────┼──────────┤
│ │自106 年7 月1 日起至│1.15% │自106 年8 月2 日起至│
│ │107 年2 月21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
│159,489元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自107 年2 月22日起至│2.15% │10%,逾期超過6 個月│
│ │清償日止 │ │之部分,按左開利率20│
│ │ │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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