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六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六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
年七月十八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 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而上訴人延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依上 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B 法 官 朱玲瑤
~B 法 官 方百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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