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386號
KSDV,89,訴,1386,200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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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六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六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
年七月十八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 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而上訴人延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依上 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B   法   官 朱玲瑤
~B   法   官 方百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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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