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7年度,371號
OLEV,107,員小,371,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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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37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被   告 陳熙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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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