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7年度,341號
OLEV,107,員小,341,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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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341號
原   告 張聿呈
被   告 張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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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