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評順、游振源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游振源就相對人陳評順所有坐落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85年3月25日設 定新台幣3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經查,本件 於107年12月4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 惟迄未見回覆,是已難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 顯無成立之望,爰依首揭說明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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