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司簡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張仁怡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張仁怡等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提出之民事聲請 調解狀,相對人記載張仁怡、張鄭金菊、張**,並未完整記 載相對人張**之姓名,經本院分別於107年6月5日、107年10 月1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本件完整相對人姓名、住址暨建物登 記謄本,該項通知分別於107年6月11日、107年10月18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 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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