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7年度,7號
PKEV,107,港簡,7,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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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7號
原   告 柳國模 

被   告 胡忠義(柳順正之遺產管理人)

      余金樹 

      蔡彣謙 
      余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1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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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