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153號原 告 蕭俊彥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被 告①蕭陳清花(即蕭牛之繼承人) ②賴陳鳳月(即蕭牛之繼承人) ③蕭淑美(即蕭牛之繼承人) ④陳介富(即蕭池之繼承人) ⑤陳綿(即蕭池之繼承人) ⑥陳謹(即蕭池之繼承人) ⑦陳彩(即蕭池之繼承人) ⑧陳麗美(即蕭池之繼承人) ⑨陳麗淑(即蕭池之繼承人) ⑩蕭一郎(即朱蕭必之繼承人) ⑪朱鎮林(即朱蕭必之繼承人) ⑫朱月英(即朱蕭必之繼承人) ⑬朱堉禎(即朱蕭必之繼承人) ⑭朱月清(即朱蕭必之繼承人) ⑮許天生 ⑯蕭炳恒(即廖蔡琴之繼承人) ⑰卓廖玉雪(即廖蔡琴之繼承人) ⑱廖玉珍(即廖蔡琴之繼承人) ⑲余承育 ⑳余承和 ㉑蕭彩惠 ㉒蕭淑惠 ㉓蕭穎謙 ㉔蔡麗桃 ㉕蔡雯竹 ㉖汪維新 ㉗汪維源 ㉘汪言曦 ㉙蔣汪冬雪 ㉚汪文山 ㉛汪文龍 ㉜汪雪珍 ㉝汪雪碧 ㉞劉耀宗 ㉟劉慧珠 ㊱劉慧玲 ㊲劉耀興 ㊳陳宜真 ㊴陳佩君 ㊵陳俊宏 上一位被告法定代理人 周美玉 被 告㊵陳佩伶 ㊶陳素貞 ㊷陳素雲 ㊸陳素環 兼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㊹陳麗玉 被 告㊺賴秋霖(即蕭乙卯之遺產管理人) ㊻蕭蕭美(兼陳樹蘭之繼承人) ㊼蕭雅樺(兼陳樹蘭之繼承人) ㊽蕭文嘉(兼陳樹蘭之繼承人)上二位被告法定代理人 何沛君 同上被 告㊾蕭信福(兼陳樹蘭之繼承人) ㊿蕭進流(兼陳樹蘭之繼承人) 劉淑慧 劉志慶 劉志芳 劉雪花 鄺劉素珠 李光常 李崑豪 李尹軒 劉詩文 劉閔禮 劉詩正 林敏聰 林鵬輝 蕭國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蕭國樑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位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邱傑勤 複代理人 李鴻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