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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7年度,153號
PDEV,107,斗簡,153,2018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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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蕭俊彥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①蕭陳清花(即蕭牛之繼承人)

     ②賴陳鳳月(即蕭牛之繼承人)

     ③蕭淑美(即蕭牛之繼承人)



     ④陳介富(即蕭池之繼承人)

     ⑤陳綿(即蕭池之繼承人)

     ⑥陳謹(即蕭池之繼承人)

     ⑦陳彩(即蕭池之繼承人)


     ⑧陳麗美(即蕭池之繼承人)

     ⑨陳麗淑(即蕭池之繼承人)


     ⑩蕭一郎(即朱蕭必之繼承人)

     ⑪朱鎮林(即朱蕭必之繼承人)


     ⑫朱月英(即朱蕭必之繼承人)


     ⑬朱堉禎(即朱蕭必之繼承人)

     ⑭朱月清(即朱蕭必之繼承人)

     ⑮許天生 
     ⑯蕭炳恒(即廖蔡琴之繼承人)


     ⑰卓廖玉雪(即廖蔡琴之繼承人)


     ⑱廖玉珍(即廖蔡琴之繼承人)

     ⑲余承育 
     ⑳余承和 
     ㉑蕭彩惠 

     ㉒蕭淑惠 

     ㉓蕭穎謙 

     ㉔蔡麗桃 
     ㉕蔡雯竹 

     ㉖汪維新 
     ㉗汪維源 
     ㉘汪言曦 
     ㉙蔣汪冬雪
     ㉚汪文山 

     ㉛汪文龍 
     ㉜汪雪珍 

     ㉝汪雪碧 

     ㉞劉耀宗 
     ㉟劉慧珠 

     ㊱劉慧玲 
     ㊲劉耀興 
     ㊳陳宜真 

     ㊴陳佩君 

     ㊵陳俊宏 


上一位被告
法定代理人 周美玉 

被   告㊵陳佩伶 

     ㊶陳素貞 

     ㊷陳素雲 

     ㊸陳素環 
兼前列八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㊹陳麗玉 

被   告㊺賴秋霖(即蕭乙卯之遺產管理人)



     ㊻蕭蕭美(兼陳樹蘭之繼承人)


     ㊼蕭雅樺(兼陳樹蘭之繼承人)


     ㊽蕭文嘉(兼陳樹蘭之繼承人)

上二位被告
法定代理人 何沛君  同上
被   告㊾蕭信福(兼陳樹蘭之繼承人)

     ㊿蕭進流(兼陳樹蘭之繼承人)


     劉淑慧 

     劉志慶 

     劉志芳 

     劉雪花 
     鄺劉素珠

     李光常 

     李崑豪 

     李尹軒 



     劉詩文 
     劉閔禮 

     劉詩正 

     林敏聰 
     林鵬輝 

     蕭國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蕭國樑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位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邱傑勤 
複代理人  李鴻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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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