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7年度,304號
PDEV,107,斗小,304,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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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3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林永發 
被   告 于懷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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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