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負責人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07年度,267號
PDEV,107,斗司調,267,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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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俊益鄧進男間變更負責人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鄧進男應將冠樺水電材料 行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相對人鄧俊益所有等語。經查,本 院於107年11月22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 願,迄均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 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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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