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7年度,14318號
TPPP,107,鑑,14318,2018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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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318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俊儒
      林宛萱
      廖芳慶
被付懲戒人 林益世  行政院前秘書長
辯 護 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陳松棟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決
如下:
主 文
林益世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
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任職期間,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 ,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有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保持品 格義務,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
被彈劾人林益世於101年2月6日起至同年6月29日止,擔任行 政院秘書長職務,任職期間,為續協助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地勇公司)取得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 公司)之子公司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之 契約利益,炫耀其為行政院秘書長之權勢,並應允同意接受 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提供新臺幣(下同)8,300萬元之報 酬,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一、林益世自101年2月6日起至同年6月29日止,擔任行政院秘書 長職務,於101年2月25日及同年3月10日任職期間,在高雄 市鳳山區住處與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會面,遭錄音檢舉索 賄8,300萬元,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 )101年度特偵字第3、4、5、7號起訴書,以林益世涉犯有 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洗錢、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 財產來源不明等罪提起公訴。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 臺北地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下稱北院47號判決 ),以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 得利罪;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肆月,褫奪公權伍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另林益世其餘



被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部分,及 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部分,均無罪 。
二、林益世於本院約詢時,則說明上開檢舉錄音光碟,遭剪接編 輯,與原意不同,法院於1月14日已針對5號及7號光碟進行 全文勘驗,隨後審理及辯論程序將進一步呈現A、B光碟的差 異處,目前已發現陳啟祥在「8,300萬誰提出」、「是否強 逼索賄」、「藉國庫印章炫耀職權」等多處都有大篇幅剪接 。並說明有關8,300萬元是陳啟祥提的,要比照99年之酬金 方式答謝他,不是他要求的。惟承認因當時剛擔任行政院秘 書長職僅2、3星期,因此還在考量立法委員任內之一些人脈 經營問題,並承認101年4月6日因陳啟祥打電話來辦公室罵 人,所以請中鋼公司、中聯公司相關人員至行政院秘書長辦 公室說明等情。
三、惟查,依北院47號判決,其附件所列該院於102年1月14日勘 驗所得,確認內容,並引為裁判之依據。林益世陳啟祥10 1年2月25日及同年3月10日會面之錄音譯文中,林益世遭錄 音之對話中確實有下列之言論:
(一)101年2月25日錄音譯文部分:
1、07:54-(台語)林益世:三分之一的,你們是何時要簽? 07:56-(台語)陳啟祥:對啊,現在要是,(程彩梅:如 果可以就一起簽啊。)我也有跟總仔說,你那個爐石著磁料 那個三分之一的何時、是不是看順便簽?他說這段簽一簽, 再一起來簽。都簽一簽再一起簽這樣啊。我不知道的是說, 你可能對我有一點誤會,我是說我與中耀說好了之後,因為 他如果要對我踩很硬,我也是沒辦法,像上回給我拿千一萬 的公關費用啦,還要向我拿這麼多,我怎麼會划算,是不是 這樣?這回有放較軟,坦白說,又減三分之一下來,是不是 ?我們做生意也要算成本啊,是不是這樣?
2、09:36-(台語)程彩梅:現在中耀是講,好啊。 09:38-(台語)陳啟祥:是都講好了。
09:42-(台語)林益世:不會啦,管仔要處理那個三分之 一,過年那天他叫楊承鋼來找我,他叫楊仔來找我,講他同 意讓你們做,那個也沒問題。
3、10:49-(台語)陳啟祥:六千三嘛。你看你這回要怎麼用 ?現在都。
10:53-(台語)程彩梅:上次是六千三百萬。你這次? 10:57-(台語)陳啟祥:看你要怎麼用? 10:59-(台語)林益世:沒,陳先生,你基本上你就是照 這個數,你總數多少你和我講就好。




4、11:07(台語)陳啟祥:八千三百萬。 11:09(台語)林益世:這一次也是要照這個數目嗎? 11:11-(台語)陳啟祥:看你怎麼樣?是啊,都可以。 11:13-(台語)林益世:不是,照你講的,我要切作好幾 份,我要做,你給我一個總數,這要你們做的到,像你上一 次八千三,沒有錯,你這次是不是要照這個數目?因為你們 最後我問他,他給我回沒有,應該是你們上次做的不好,因 為陳先生我和你講啦,我做工作的方式跟你們不同啦,你那 時候講要換人事,換人事,你看現在是誰和你接?姓管的嗎 ?
5、17:41(台語)林益世:我和你講,這段時間,你看中聯董 事長的人事,我上上禮拜我剛批出去的,那個姓鄭的,現在 換這個姓鄭的。
17:55(台語)陳啟祥:姓鄭什麼人?
17:56(台語)林益世:姓鄭的就是他們裡面副總兼的。你 相信嗎?因為你這件事情來拖到人家董仔無法就職。因為人 事我批的。大家已經權限不同了,人事我決的、我批的,你 現在相不相信你的這件事拖到人家董事長作不起來。這一件 牽一件,所以你別怪我為什麼這樣,你這樣大家要怎樣,連 他們裡面大家看到你們都會怕死。這或許對你來講你會感覺 那時候不照我們做,今天你比較方便,你方便人家就辛苦。6、30:41-(台語)陳啟祥:你這回喔,你這回喔,你這回要 怎麼用?
30:45(台語)林益世:嗯。基本上不會從我這裡來,我要 分,我要分給好幾個人,他們會去「鋪排」一些工作。我們 有工作叫他們去「鋪排」。
31:00(台語)陳啟祥:那要怎麼用?這回就這樣啊。 31:02(台語)林益世:你把它,你把它切作,你同樣把它 切作現金,但是可能要分作,要分成幾份我再跟你講,你應 該這樣,你應該這樣可以?
31:11(台語)陳啟祥:要多少?要多少? 31:13 (台語)程彩梅:一份多少?
31:14(台語)林益世:要分成幾份?要多少?我會跟你講 。
31:17(台語)陳啟祥:你前次和才仔那些,我剛剛有算過 了。
31:19(台語)林益世:對,對,我跟你講,所以你給我一 個總數嘛,(陳啟祥:總數是)你要是八三,你是不是這次 處理八三,你確定,還是八三,好,就是這樣,你們何時可 以處理,你們和我講。




31:28(台語)程彩梅:八千三百萬嗎?
31:30(台語)林益世:不是啊,要看你們啊。 31:32(台語)陳啟祥:他那個時候喔,那個,前次他們那 個兩千嘛,是不是,(程彩梅:才仔他們那裡兩千。)全部 是,(程彩梅:就兩個啊,才仔一個,還有阿花仔他大哥, 一人一千啊,一人一千啊,這樣對啊。)這樣喔,這樣是多 少?(程彩梅:兩千。)
31:52(國、台語混雜)林益世:我不知道,因為那時候他 們沒有和我講,他們那時候是只有講一個總數而已,但是他 們說他們要分配,所以他們後來,為什麼我說不一樣的處理 方式,所以我才很早就和你們講,你那個總數要先跟我講, 因為我知道你上一次處理的總數就是這樣,八三嘛,你這次 是不是還要這樣處理?
(二)101年3月10日錄音譯文部分:
1、02:05(台語)程彩梅:這樣喔,秘書長,你說喔,你那一 天說要拿那些錢,你說要分作四份,是要怎麼分? 02:11(台語)林益世:沒關係,我會再跟你聯絡。(程彩 梅:啊?)我會再跟你聯絡。
02:15(台語)程彩梅:你會再跟我聯絡是吧? 02:15(台語)林益世:我們自己認識。我再跟你聯絡再跟 你講就好。
02:22(台語)程彩梅:好啊好啊,你假如有跟我講,我才 那個。
02:24(台語)林益世:你把他切作一、二。三次、三次你 會難處理嗎?
02:32(台語)程彩梅:啊?三?
02:32(國語)林益世:三、三、二三。
02:34(台語)程彩梅:三、三、二三喔? 02:36(台語)林益世:這樣你們會難處理嗎?2、19:48(台語)林益世: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 19:52(台語)陳啟祥:還沒有嗎?
19:53(台語)林益世:所以我那邊有一個總務處的,這國 庫的印章是我蓋的。
19:57(台語)程彩梅:都你管的,國庫印章你在管的就對 了。
20:00(台語)林益世: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 邊。
20:03(台語)程彩梅:哈哈哈,電視上我就有看那在交接 那顆,是不是那顆嗎?是不是那顆?
20:08(台語)林益世: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其實我這



不曾做過公務人員的,我也是,其實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 ,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 而已。所以這很有趣。這個機關喔,它一定,雖然立委作這 麼久,這真正行政機關就是行政機關,(程彩梅:不同。) 民意機關就是民意機關。
3、21:03(台語)林益世:但是你講較白的,你要怎麼講?我 就在笑說啦,你比方說台糖好啦,你說我管台糖我管得到嗎 ?我管它不到啦,喔,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 ,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啊,我那,我如果跟 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 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陳啟祥:對啊。)啊。你就一 個職權的問題。所以你說。
21:35(台語)陳啟祥:算也是要經過你們這個單位就是了 ?
21:40(台語)林益世:你說,這要怎麼講呢?你看行政院 那間這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三個人在上班而 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三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 僚。
四、林益世於101年6月間經媒體披露其於99年間收受陳啟祥給付 之總額約6,300萬元之款項,以協助陳啟祥之地勇公司取得 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協助中耀公司與中聯公司續訂爐下渣 契約後,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有犯罪嫌疑,而於10 1年6月27日開始偵查。檢察官於偵查中,先於101年7月3日 扣押林益世配偶彭愛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城中分行(下稱中信銀行城中分行)保管箱(下稱A保管 箱)內存放之950萬元;再於101年7月5日扣押彭愛佳名下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下稱國泰銀行光 復分行)保管箱(下稱B保管箱)存放之330萬元;另沈若蘭 於101年7月4日主動攜帶1,800萬元現金交給檢察官扣押,並 供稱其中300萬元係林益世於100年5月間交給伊保管,伊再 併同自有之300萬元一併交給伊弟存放於高雄銀行三多分行 保管箱(下稱C保管箱)內。依北院47號判決林益世犯公務 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理由所載,認定存放在上開彭愛佳A、B 保管箱內之金錢,並非彭愛佳之私房錢或來自伊父彭武州交 付之款項,而係由林益世直接或間接交給彭愛佳沈若蘭於 101年7月4日攜由檢察官扣押之1,800萬元中,其中原由沈若 蘭囑託沈煥瑤存放於C保管箱內之600萬元中之300萬元,並 非沈若蘭自有或由林仙保交給沈若蘭保管之款項,而係被告 林益世所交付之款項。惟查,林益世101年2月6日任行政院 秘書長職務,並於101年5月4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



財產,惟依其101年5月4日之申報資料所載(附件3,頁47-5 3),上開財產並未列於其內,足證顯有未依法據實申報財 產之違失。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行政院組織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 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 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又行政院處務規程第4條規定:「 秘書長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 院幕僚事務。」是有關行政院秘書長之法定職掌,係綜合處 理行政院之幕僚事務。復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 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有驕恣貪惰… 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 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二、林益世遭起訴任職行政院秘書長職務期間涉犯有對於職務上 行為要求賄賂罪部分,雖經北院47號判決無罪。惟依上開錄 音譯文內容所示,林益世於任職行政院秘書長職務期間,顯 為續協助地勇公司取得中聯公司之契約利益,而應允同意接 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提供8,300萬元之報酬。且為彰顯 其職位確有相關影響能力,並於言談中蓄意提及「中聯董事 長的人事,上上禮拜我剛批出去的…」、「…現在國庫的印 章是我在蓋的。…其實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 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 …你看行政院那間這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三 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三人而已…」等言 辭,足證其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行為顯有未當。三、綜上,林益世長期擔任立法委員職務,立委選舉失利後,嗣 被拔擢為行政院秘書長,負責綜合處理行政院之幕僚事務, 為中央高級公務人員,未能敬慎勤勉,盡忠職守。於任職期 間,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 有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保持品格義務,行為確實失格,核 有未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 第1條、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 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 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以申官箴,而維吏治 。
肆、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監察院102年1月15日詢問林益世筆錄。



二、北院47號判決附件(該院102年1月14日勘驗所得,林益世陳啟祥101年2月25日及同年3月10日會面之錄音譯文)。三、林益世101年5月4日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被付懲戒人林益世答辯意旨(一)(102年7月4日申辯書部分):壹、
一、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為彈劾,並移送貴會審議,乃地勇公司 負責人陳啟祥,誤以為被付懲戒人有對中鋼公司施壓以致對 地勇公司斷料,遂挾怨報復被付懲戒人,將錄音內容多次剪 輯而成所謂之A、B光碟,持向壹周刊爆料作誇大不實指控, 又持向特偵組為誇大不實指控,以致輿論懷疑被付懲戒人有 違法情形,監察院亦未能詳查。陳啟祥對被付懲戒人指控之 依據,主要者為A、B光碟;特偵組檢察官對被付懲戒人提起 涉犯貪污罪嫌之起訴,亦係以A、B光碟為主要證據。惟該A 、B光碟,係出於陳啟祥有意收錄對話聲音,陳啟祥於進行 對話並錄音時,已有故意設計套問影響對話語意之情形,且 其後更由陳啟祥等多次任意剪輯,剪除多處重要對話內容, 完全改變對話原意,以致事實失真,殊不可採。所謂A、B光 碟,無從顯現各該對話中原本正當平常之語意,反而成為陳 啟祥所謂「索賄」、「炫耀權勢」之證據。
二、北院47號判決曾載:
1.依上開各次錄音顯示之雙方交談脈絡可知,99年2月25日雙 方交談過程中,係陳啟祥程彩梅先主動提及99年間…可見 並非林益世先提起或主動、積極要求8,300萬元,林益世亦 無命令陳啟祥非必交付一定數額款項不可之情事。99年3月 10日之交談過程中,林益世對於陳啟祥開宗明義希望減價之 要求,…並無任何主動積極強索8,300萬元或其他特定數額 之言詞,反而一再表示自己不清楚價錢如何計算、不會去限 定、沒有在強逼,…,由此觀之,本難定陳啟祥係因受林益 世之何等不利恫嚇而受迫同意支付8,300萬元,更難認林益 世確有對陳啟祥為何等不利之恫嚇言詞。
2.陳啟祥就101年2月25日錄音內容之A光碟,…更特意將林益 世詢問你要處理多少後,由自己主動提出8,300萬元,及照 你講的等語刪去,又將緊接於林益世所說83嘛等語後,由自 己所說之是也可以啦等語一併刪去。就101年3月10日錄音內 容之B光碟,陳啟祥則將林益世所稱諸多顯示8,300萬元之數 額係由陳啟祥提出,林益世並未強逼其非必支付該數額等相 類意思之對話,全數刪除,使整段脈絡只顯現出陳啟祥不斷 要求林益世減價不成,反遭林益世一再以現已身分不同及已 找好其他人舖排工作等藉口回絕,同時營造出陳啟祥係遭林 益世強逼始不得不聽命同意交付8,300萬元之失真形象。



3.此部分實無法排除陳啟祥係因見爐下渣三方合約簽立不成, 轉爐石承購量亦無法提高,…故於後悔請託後塑造101年間 續約之請託係受林益世脅迫下所為之可能性。
4.陳啟祥前後所述多所矛盾,且有刻意誤導之情事。再依附件 A2-5、A2-7光碟錄音譯文顯示,此筆8,300萬元之數額確係 陳啟祥主動提出,林益世並未主動、積極地強令陳啟祥給付 此金額。復對照經陳啟祥刪減後之A、B兩光碟內容,營造林 益世主動向其強索金錢、貪婪無度之形象。參以陳啟祥與林 益世之利害關係相反,自難遽認陳啟祥上開證稱遭林益世強 逼而不得不同意支付8,300萬元等語為真。三、被付懲戒人與陳啟祥對話時,除程彩梅在場外,並另有其他 多人在場,依當場之情況,以及當時對話用語、語意,本無 任何不法之情形,但各該有其他多人在場之錄音內容,均遭 陳啟祥於A、B光碟中剪除,陳啟祥藉以營造係雙方私下密談 ,有不可告人情事之意味,不言可喻。
貳、監察院移送審議之「協助地勇公司取得中聯公司契約利益, 應允同意接受8,300萬元」及「A2-5光碟」、「A2-7光碟」 部分,監察院顯然誤解相關事實。被付懲戒人於此部分,無 任何假借權力圖利之情事:
一、依北院47號判決所載意旨,可見:101年間,被付懲戒人受 陳啟祥請託,為地勇公司與中聯公司之轉爐石契約之續約、 地勇公司與中耀公司及中聯公司之爐下渣契約續約及簽訂三 方合約,而請求鄒若齊協助一事,其時間在101年2月6月被 付懲戒人就任行政院秘書長之前,亦即以上述請託事情之發 生時間而論,無監察院移送審議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於擔任 行政院秘書長職務期間,協助地勇公司取得中聯公司契約利 益可言。又有關上述請託事情,被付懲戒人未有對任何政府 機關或公務員有何等請託或施壓行為,亦未有任何政府機關 或公務員因受被付懲戒人之請託或施壓而為行政行為,以達 轉爐石契約之續約或三方合約簽訂之目的,被付懲戒人之行 為,絕無任何違法或失職之情事,亦無監察院及移送審議意 旨所謂之假借權力圖利之情事。
二、陳啟祥固於訪被付懲戒人時,提及願支付報酬8,300萬元, 並將其與被付懲戒人對話加以錄音,惟就此部分,被付懲戒 人所為,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
1.依北院47號判決所示,陳啟祥向被付懲戒人請託,及被付懲 戒人轉而向鄒若齊請託,均係被付懲戒人就任行政院秘書長 以前之事,與被付懲戒人擔任行政院秘書長職務無關。 2.「A2-5光碟內容」、「A2-7光碟內容」所顯示被付懲戒人與 陳啟祥程彩梅之完整對話語意,足見陳啟祥主動提出8,30



0萬元報酬,僅與上述陳啟祥於101年1月間請託被付懲戒人 之事相關,而與被付懲戒人自101年2月6日起擔任行政院秘 書長一職無關。
3.被付懲戒人前於接受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談話筆錄所示:「 監察委員問:(101年2月25日與陳啟祥等談話,談及報酬事 )你這時已任職行政院秘書長。被付懲戒人答:這確實是我 的疏失,事實上當時我才剛擔任秘書長職2、3個星期,因此 還在考量立法委員任內之一些人脈經營問題。」部分,係指 被付懲戒人前此擔任立法委員多年,選區選民經常請託要求 被付懲戒人協助爭取地方活動經費等,被付懲戒人原擔任立 法委員期間,得轉請立法院、各行政機關等支援協助選民, 亦得轉請所屬政黨國民黨支援協助選民;嗣被付懲戒人轉任 行政院秘書長之後,原選區選民之請託協助爭取地方活動經 費如舊,但被付懲戒人已不宜再如以往請求立法院、各行政 機關及所屬政黨國民黨支援協助,因此,於陳啟祥主動提及 願支付報酬8,300萬元時,被付懲戒人擬將該報酬作為上述 原選區選民請託經費之用之意。被付懲戒人「還在考量立法 委員任內之一些人脈經營問題」之敘述,其意在此,並無任 何違法或失職,併此說明。
三、監察院彈劾案文所摘錄之下列申證1附件一「A2-5光碟內容 」、二「A2-7光碟內容」,無非係陳啟祥與被付懲戒人談論 上述陳啟祥擬支付報酬8,300萬元之事;或被付懲戒人以陳 啟祥之友人自居,關切陳啟祥所經營地勇公司相關事務所為 之對話;或被付懲戒人與陳啟祥程彩梅間之聊天談話。各 該對話與移送意旨所指之假借權力圖利無關。茲分別說明如 下:
「A2-5光碟內容」部分:
1.對話所示之「3分之1」,係指地勇公司承購中聯公司轉爐石 3分之1之契約。但末段陳啟祥所述「…會減3分之1下來」, 則是指中耀公司向地勇公司所要求之費用會減少3分之1金額 。上述對話,係被付懲戒人關切地勇公司與中聯公司之間, 關於續約進度狀況如何,陳啟祥則答覆被付懲戒人。對話當 時,被付懲戒人係以陳啟祥友人之身分關切詢問,別無他意 。
2.對話中所提及之楊承鋼,為地勇公司競爭對手永豐盛公司之 負責人。被付懲戒人所謂「管仔要處理那個3分之1,過年那 天他叫楊承鋼來找我,他叫楊仔來找我,講他同意讓你們做 」,係指被付懲戒人尚未擔任行政院秘書長之時與楊承鋼會 見,談及永豐盛公司對於地勇公司承購中聯公司3分之1轉爐 石無異議之事。此事既與陳啟祥有關,對話當時,被付懲戒



人以陳啟祥友人之身分,向陳啟祥說明相關情由,使陳啟祥 放心。
3.對話中被付懲戒人所述「中聯的董事長的人事,我上上禮拜 剛批出去的」、「人事我決的,我批的」等語,乃被付懲戒 人於對話中用以加強語氣之用語,意在講述被付懲戒人知悉 中聯公司之董事長變更之事,以及因陳啟祥堅持「三方合約 」一事,造成中聯公司及相關人員為難之情形而已。但被付 懲戒人此一談話,並無炫耀權勢之意,也與在前已談畢之陳 啟祥支付報酬之事無關,無所謂假借權力圖利之情形。 4.09:55起之對話,係陳啟祥主動提出願支付8,300萬元為報酬 之對話以後,再次由陳啟祥挑起同一之話題。此部分之對話 ,陳啟祥當係為確保收錄被付懲戒人有關談論報酬之談話, 故再於此時談論相關話題。於對話當時,被付懲戒人不知此 情,甚至不知陳啟祥錄音,此一對話,並無其他意義。 「A2-7光碟內容」部分:
1.對話中之「3、3、23」係陳啟祥於「A2-5光碟」之09:55起 談話中,由陳啟祥自行計算其101年願支付之報酬數額,與 99年所支付之報酬數額,均為8,300萬元,而99年之8,300萬 元,則由「3,000萬元(99年因爐下渣契約而支付予被付懲 戒人之款項)、3,000萬元(99年支付予郭人才1,000萬元, 陳蓮珠1,000萬元,以公關費用名義支付1,000萬元,合計3, 000萬元)、2,300萬元(99年因轉爐石契約而支付予被付懲 戒人之款項)」所組成,因此於上開對話中,被付懲戒人乃 有「3、3、23」之說,此係依陳啟祥在101年2月25日之計算 ,提議分次給付之金額。上開說法,並無特別之意義。 2.對話中所稱: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 ,兩顆印章而已。係陳啟祥大加渲染,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 錯誤報導,以致被誤認為被付懲戒人有所謂張揚掌管國庫印 章、行政院只有兩顆印章。經查北院47號判決詳細檢視相關 對話內容後表示:細繹此段對話錄音之前後脈絡,林益世陳啟祥程彩梅已就請託續約及代價數額磋商等事商談告一 段落,方開始閒談有關中鋼公司以爐石回填人工島之計畫、 中聯公司及中鴻公司近來人事變動等與陳啟祥請託事項無涉 之事,再也不見陳啟祥程彩梅林益世再就請託續約及代 價數額磋商之事為任何實質討論,反而穿插許多林益世自誇 如何辛勤工作、如何學習批示公文、如何趕場開會、甚至如 何為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排定地方行程等內容。此段對話實係 陳啟祥程彩梅林益世商談告一段落後,在彼此閒談之餘 ,經陳啟祥程彩梅主動問及有關就任行政院秘書長後之相 關職務權限,雙方方有此段對話。由是可見此段對話絕非被



林益世陳啟祥程彩梅商談有關請託續約及代價時,為 證明其有足夠權勢及實力,而主動、積極、有意談及,以達 脅迫陳啟祥之目的。
3.被付懲戒人所述「行政院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 、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係由行 政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參與政務規畫、決定、協調聯繫 及執行之主要職責,其他人員則辦理輔助行政院院長、副院 長、秘書長之幕僚工作之角度,所為之簡便說明。被付懲戒 人當時閒談之對象,為陳啟祥程彩梅及其他教育程度不甚 高,且不熟悉行政機關作業程序之人,此一說明,執簡馭繁 ,可解釋行政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繁重之工作,但無作 何炫耀權力之意。
參、監察院移送審議之「不明來源財產未申報」部分,依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特定公職人員有依該法規定申報財產之 義務,如有故意隱匿財產而為不實之申報等情形,應依該法 第12條規定處罰,但各該情形是否另應為公務員懲戒,並非 無疑。又監察院移送審議之各該950萬元、330萬元、300萬 元,均係被付懲戒人不知之款項,被付懲戒人無故意不列入 財產申報之情事,更無不誠實之情事:
一、按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條所規定「為端正政風,確立 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第2條所 規定受理財產申報機關為監察院、申報人所屬機關之政風單 位或上級政風單位或上級指定單位、各級選舉委員會等機關 、單位,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所規定之罰則,以及第14 條所規定罰鍰執行機關等規定,可見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 申報不實之處罰,乃自成一完整之體系,應無就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不實等事項,於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裁罰之外 ,再予以公務員懲戒之餘地:
1.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係於82年間制定之法律,其立法目 的在於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其主管機關( 受理申報機關、裁罰機關及罰鍰執行機關)為監察院、政風 單位、上級指定單位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且該法定有第12條 、第13條、第14條等各種不同情形之罰鍰或刑罰等。依公職 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立法體例,該法係對於特定公職人員(參 見該法第2條),課予申報財產之義務,如有違反,則有罰 鍰或刑罰等罰則,自成一完整之體系。
2.特定公職人員,如有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故意 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或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增加總額逾一 定數額而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說明或說明不實, 或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不實等,經依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各項規定,予以科處罰鍰或刑罰之懲處 後,該特定公職人員之該違法行為,業已受懲處,且此一懲 處之性質,即為對公務員違法行為之懲戒,自無再依公務員 懲戒規定,重複予以懲戒之餘地。
3.依上所述,監察院移送審議意旨,關於「被懲戒人未依法據 實申報財產,有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保持品格義務」部分 ,應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之範疇,即使有所謂之未 依法據實申報財產之情形,亦應由監察院依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第12條各項規定辦理,無移由貴會為懲戒之必要。二、關於監察院移送審議所指之存放於被付懲戒人之妻彭愛佳名 下A保管箱內950萬元,存放於彭愛佳名下B保管箱內330萬元 ,以及被付懲戒人之母沈若蘭交付沈煥瑤存放於C保管箱內 300萬元,被付懲戒人原不知有各該款項,更不知各該款項 是否為被付懲戒人之財產,絕無不誠實申報財產之情事: 1.查被付懲戒人實不知上開950萬元、330萬元、300萬元之事 ,此有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10月9日訊問被付懲戒人 及彭愛佳訊問筆錄影本所示之供述、沈若蘭於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102年2月25日審判筆錄所示之供述可稽。被付懲戒人既 從來不知悉於彭愛佳之保管箱內,有上開950萬元、330萬元 之事,亦不知於沈煥瑤之保管箱內有300萬元之事,何有申 報各該款項之可能?又何來不誠實申報之可言? 2.彭愛佳供稱:受其父彭武州之委託而保管若干款項,因故未 便告知被付懲戒人等情,所述情辭懇切,亦與情理相符,自 屬可信。
3.沈若蘭供稱:「1800萬元中的另一筆600萬元是100年5月時 ,林仙保在我這裡的錢,我請沈煥瑤幫我保管,爆料之後, 他領出來,所以1800萬元就是1200萬元台幣加上林仙保在 100年5月給我的錢」,「我那時候為了要湊2300」等語,亦 至為誠懇,亦屬可信。
4.上開彭愛佳沈若蘭之供述,雖為北院47號判決所不採,而 認定950萬元、330萬元、300萬元為被付懲戒人不明來源財 產等。惟該判決此部分之認定,認事用法尚非妥適,已由被 付懲戒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肆、請向台灣高等法院調取102年度金上重訴第21號案件全卷( 含偵查卷及北院47號卷),以利事實之認定。監察院原提案委員之意見(一):
一、被付懲戒人於101年2月6日起至同年6月29日止,擔任行政院 秘書長期間,為續協助地勇公司取得中鋼公司之子公司中聯 公司之契約利益,炫耀其為行政院秘書長之權勢,並應允同 意接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提供8,300萬元報酬之違失事



實,為北院47號判決所列附件:該院102年1月14日勘驗所得 ,確認內容並引為裁判依據之「林益世陳啟祥101年2月25 日及同年3月10日會面之錄音譯文」所明載,其違法失職情 節,至為明確。且被付懲戒人林益世於本院約詢時,雖說明 上開檢舉錄音光碟,遭剪接編輯,與原意有所不同,有關 8,300萬元是陳啟祥提的,要比照99年之酬金方式答謝他, 不是他要求的。惟承認確實是他的疏失,因當時剛擔任行政 院秘書長職僅2、3星期,因此還在考量立法委員任內之一些 人脈經營問題。是被付懲戒人再次辯解錄音內容遭多次剪輯 ,無任何假借權力圖利之情事,顯係飾詞卸責,殊無可取。二、有關移送審議之「財產未申報」部分,涉及違反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法部分,送請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另案處理,除 應由主管機關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處罰外,其故意未 依法據實申報財產之違法行為,顯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 違失。依法應為公務員之懲戒,並無疑義。而有關被付懲戒 人於99年間收受陳啟祥給付總額約6,300萬元之款項,以協 助陳啟祥之地勇公司取得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協助中耀公 司與中聯公司續訂爐下渣契約後,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偵查中陸續扣押之950萬元、330萬元、300萬元,案經北 院47號判決依相關人證之供述,認足證存放在上開彭愛佳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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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