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7年度,14310號
TPPP,107,鑑,14310,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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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310號
移 送機 關 經濟部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代 表 人 沈榮津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張致豪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座液化天然
氣接收站專案辦公室工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經濟部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致豪記過壹次。
事 實
經濟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張致豪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 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 下:
(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第三座液化天然 氣接收站專案辦公室工程師張致豪(下稱張員)經審計部 查核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任職公營事業機構情形,發現張 員涉嫌違法擔任民間營造公司專任工程人員(證明文件1 )。
(二)查張員於89年11月1日任職於中油公司,據張員陳述書說 明(證明文件2),張員自101年2月20日起至106年6月19 日止,將土木技師執照出借供鴻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使用 ,惟上開期間內未曾參與該公司經營,且未影響中油公司 之工作。張員對前述行為深表悔改之意,已於106年6月19 日將土木技師執照取回,不再提供鴻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使用(證明文件3)。
(三)前揭事實經中油公司調查及釐清責任後,審認張員知情出 借專業證照,未參與經營但領有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 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之規 定。案經中油公司107年第1次獎懲委員會議審議,考量張 員知情且領有報酬,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其應 受懲戒之事由,甚為明確(證明文件4)。
二、綜上,本案以被付懲戒人所為核有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所定違法應予懲戒事由,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將其 逕送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一)審計部106年6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00000000000號函。(二)張員陳述書及未參與鴻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經營證明書。



(三)張員離職證明書。
(四)中油公司107年10月17日油人發字第00000000000號函。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張致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座液化天然 氣接收站專案辦公室工程師,自101年2月20日起至106年6月 19日止,將土木技師執照出借供鴻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使用 ,違法擔任民間營造公司專任工程人員,經審計部查核營造 業專任工程人員任職公營事業機構情形,發現上情。被付懲 戒人即於106年6月19日將土木技師執照取回,不再提供鴻銘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使用。
二、上開事實,有審計部106年6月6日台審部五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被付懲戒人陳述書及未參與鴻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經 營證明書、被付懲戒人離職證明書、中油公司107年10月17 日油人發字第00000000000號函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 人未提出答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係台灣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專案辦公室工程 師,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定「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 員」,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於任職期間,將土木 技師執照出借供鴻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違法擔任民間 營造公司專任工程人員,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業務之旨。又 被付懲戒人之違法行為,除與民爭利外,極易滋生流弊,嚴 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 關所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 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8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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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座液化天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