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6年度澄字第3506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吳彥霖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
丁政豪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
李永龍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
林照雄 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
會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付懲戒人等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以其所涉偽造文 書等罪嫌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6年11月1日裁定於第 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等所涉 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矚訴字第38號 判決,此有該院107年12月21日桃院祥刑芳103矚訴38字第10 70084734號函可稽。是本件停止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 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