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897號
原 告 施欣均
被 告 陳漢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