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369號
原 告 陳天維
訴訟代理人 李長生律師
被 告 胡嘉坤
訴訟代理人 王明康
被 告 胡嘉榮
胡景嵐
胡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就原告之債務人羅麗玲是否已無其他財產足以償還對原告之債務部分進行調查。原告應就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43165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除本案請求分割之標的(拍賣發還予胡雲龍繼承人之款項)外,原告對羅麗玲之其他財產執行結果已不足清償原告債權乙節,於庭期前具狀說明並提出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